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创新研发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2-2024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重点支持推动河南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课题、主体和人才建设。
(二)多元投入,放管结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创新研发专项实施。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财政、科技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中央和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接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重大技术研发、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活动。
(一)重大技术研发。主要指承担重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相关研究活动。具体包括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
(二)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开展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研究活动。具体包括科技攻关、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并根据其研发经费需求等因素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在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国际合作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和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报省财政厅,提前做好下一年度创新研发专项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备选项目确定等项目库建设工作,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下的创新研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审依托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
一上: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含绩效目标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
一下: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含绩效目标表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将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资金支持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上报项目预算书(含绩效目标表)。
二下:省财政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含绩效目标表)。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开展的重大技术研发经费试行“直通车”拨付,由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提供单位法人基本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部门申请,对有实际需求的科研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劳务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公务卡结算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要认真落实国家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要求,重大科研项目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创新研发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绩效管理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备案。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展关键节点依托信息系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期间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含阶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对未按时报备项目年度报告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纠正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并由省财政收回剩余资金。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在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将项目验收、财务验收、绩效考核整合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并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的6个月内完成。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在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剩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符合科研规律的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接受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20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同时废止。其他部门或单位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