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OB欧宝电竞(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新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标准。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第三条 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培养与发展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好“入口关”,反对降格以求,反对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
第四条 改善结构。要注意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保持均衡发展,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和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和纠正“分指标、卡比例”等错误做法,切实解决好高年级和低年级之间、不同系部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条 慎重发展。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发展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1、加强对党外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在新入学的学生中进行入党启蒙教育,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同志,要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并具体指导他们如何写“入党申请书”、如何写“思想汇报”等。
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2、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党组织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及时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指明其今后的努力方向,让其明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七条 确定培养对象
1、培养对象确定的条件。党组织对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相对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培养对象。确定培养对象要适当掌握标准,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入党申请人都列为培养对象。
2、培养对象确定的程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名单;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编制《培养对象花名册》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全体党员公布。
3、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培养对象队伍的状况作出分析,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补充到培养对象队伍中来,同时将表现不好、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入党申请人调整出去,使培养对象队伍始终保持较大规模和较高质量。
第八条 对培养对象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指定1-2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比较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集中培训。培养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否则,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工作在院党校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基层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在原单位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培养对象,考入我院后,原则上应继续参加我院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个别培养对象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所在党组织也可组织有计划、有辅导、有检查、有考核的分散自学。
3、组织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如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党的知识竞赛、参观学习等。大学生自发组织的学马列、学党章小组等是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党组织要加强引导,保证效果。
4、安排培养对象参加或列席党内的有关活动。如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教育和锻炼。
5、交任务,压担子。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情况,党组织要有意识地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如让他们参加一些重大活动并在其中负责某项具体工作,或让他们承担一些社会工作,增加受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等。
6、定期
听取培养对象的思想汇报。培养对象应根据党组织的要求,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思想汇报分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以书面汇报为主,一般为每季度汇报1次。
第九条 对培养对象的考察
党组织要定期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和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并认真负责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及时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指明缺点。防止平时无纪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1、考察内容: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②思想政治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在关键时刻、大是大非面前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及平时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等。③学习工作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④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他们在广泛联系群众,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以及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考察方式:①直接谈话。②群众座谈。③查阅思想汇报。④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
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各支部根据培养对象成熟的程度,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前上报本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要通过党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只能将成熟的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拟发展党员名单确定后,经系部党总支审查汇总,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逾期不报,视为本学期不发展党员,党总支须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①被确定为培养对象后的时间在1年以上;②政治坚定,学习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③参加过党校分校学习且成绩优良。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当年受处分或在处分期内的;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课程的。
2、做好确定发展对象前的“推优”工作。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是团员的培养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为防止突击“推优”,推优时间要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3个月完成。
3、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1至2名正式党员主持召开座谈会,
听取党内外群众对拟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在本支部所辖的教职工范围内或学生范围内进行,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还应在其任职的群团组织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党内外群众意见表》上,参加人员必须签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一步征求学生处、团委和党校的意见。
4、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拟定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以及平时学习工作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负责政审的组织和个人要签名或盖章。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5、谈话。培养对象在发展之前至少要有两次对党忠诚老实的正式谈话。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前的预审、公示
发展对象确定后,能否进一步发展为预备党员,须在发展之前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支部的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经党委授权有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各基层党总支,可预审学生发展对象。预审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发展材料是否完备、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预审通过后,进一步征求学生处、团委和党校的意见,并在本总支范围内张贴和在本系网站上公示。
公示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包括被介绍人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上级党组织分发《入党志愿书》的条件是发展对象手续完备,应具备以下几种材料:①考察1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②入党申请书;③外调材料;④团组织推优材料;⑤业务课学习成绩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鉴定表;⑥党内外群众意见;⑦思想汇报;⑧综合政审材料。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忠诚老实地向党组织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后准备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态度;如实报告自己的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入党志愿书》要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尽量避免涂抹。照片为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四条 做好会前准备
1、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列席会议人员,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会议准备。支部负责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且要求发展对象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做好不被通过的心理准备。
3、草拟支部大会决议。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要写清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
1、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两名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提出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发展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6、发展对象表明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7、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8、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
第十六条 逐级上报审批、备案
1、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预备党员在审批前,上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一般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或党委委派的组织员进行。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的审批工作,是发展党员程序上的最后一道关口,党总支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标准,认真审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表决。各总支召开党员审批会议要提前告知组织部。
4、经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新党员之后,应及时携带《入党志愿书》到党委组织部加盖“院党委授权总支审批党员”专用章。同时,将党员审批汇总表报组织部备案。
5、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需逐级上报的材料均不得拖延超过3个月。凡无故拖延3个月以上未予审批的,主要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退回所在党支部进行复议后,再重新上报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应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6、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向预备党员讲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缴纳党费的规定和党支部近期主要工作等。对未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七条 教育考察的基本方法
1、及时编入党的组织,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党组织要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含考入和转入我院的学生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让他们参加党内的各项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党的优良传统的熏陶。
2、组织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基层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
3、坚持季度评议制度。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其中,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次。支部大会在
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指明方向,并把评议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
4、继续坚持对预备党员发展前实施的有关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教育活动。
5、加强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的学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奉献,经受锻炼,接受考验。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其转正问题(一般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不准无故拖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否则,主要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严格把握转正条件。要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慎重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
①按期转正。经支部大会讨论,被认为已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按期转正。具备以下条件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正: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好的;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但在预备期间有明显改进的;预备期间出现了新的缺点或犯了错误,但性质不太严重,经教育能认真检查、在转正期到来之前能迅速改正的;预备期间遇到了本人无力克服的困难,一度影响了工作和学习,经帮助后有进步的;其它能够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
②延长预备期。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需延长预备期: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在预备期间改进不大,进步不明显,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预备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好,经教育有所认识、有所行动的;预备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了较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③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预备期间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出现此种情况时,应提前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犯有严重错误,延长预备期后仍未明显改进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具备党员条件、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2、认真履行转正程序。无论是按期转正,还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①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经过党组织启发和教育,仍不愿提出转正申请的,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②党支部征求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处、团委和党校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并在本总支范围和网上进行公示。同时,进行无记名群众民主测评,凡不同意意见在1/3以上的视为转正条件不成熟,对条件不成熟的预备党员,应适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③支委会审查。一是审查转正申请是否符合撰写要求,二是审查征求群众意见是否到位,三是审查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等。
④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⑥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应在支部上报转正决议3个月内,决定审批。对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对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的期限;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简要列出原因。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⑦加盖授权专用章。预备党员在审批转正后,各党总支要及时到组织部加盖“院党委授权总支审批党员”专用章,同时报送预备党员转正汇总表。
第五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十九条 材料保管
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谈话谈心记录、培训情况记录、“推优”材料、民意测验材料、公示材料、评议材料、预审备案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各基层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条 材料归档
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籍档案,随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在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绩效和有关人员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其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好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发展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同时尝试聘请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老同志从事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加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通过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党务干部队伍,为我院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十三条 严格程序。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环节特别多,程序性特别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既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又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进行教育的基本途径。各基层党组织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要详细了解和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程序和每一个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做到上下衔接,环环紧扣,克服麻烦思想,严禁简化操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退回重新研究。
第二十四条 健全制度。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发展党员联系人制度、集中培训制度、“推优”制度、评议制度、民意测验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备案制度、票决制度、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严明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有关规定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中相关表格请从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党委每年4月、11月专门对党员发展工作进行审批,各党总支要安排好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
20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