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申报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的通知

发布:党政办公室  2023年03月24日 16:42  浏览:

校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教外[2023] 77号)精神,现将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2023年地方合作项目(含获批“地方合作项目创新子项目”)计划选派120名优秀骨干教师、科研人员出国研修。

二、选派类别、留学期限及要求

(一)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学科研人员;优先支持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二) 访问学者:3-12个月

访问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 博士后:6-24个月

博士后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3年(含3年)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三、国外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四、申请条件

1.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现有主持或参与研究的项目或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其在研项目或课题以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密切相关。

2.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其中,邀请(派出)时间应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间。

3.外语水平需达到《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还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为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因疫情放弃资格不受再次申报限制”政策,对2023年地方合作项目申请人将适当放宽外语合格条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4.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①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②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③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④ 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

⑤ 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

⑥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⑦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方式

(一) 个人申请与学校审批

申请人填写申请公派留学备案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人事处签字,于2023年4月20日下午16点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学校研究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网上申报。

2023年网上报名开始时间为5月1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见附件)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 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者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2份,材料清单见附件;

2.申请者须提交word版的《单位意见推荐表》(附件),发送邮箱至lyzwj@lit.edu.cn。推荐表中,将在线生成的条形码及编号粘贴复制在单位意见推荐表右下方;

3.申报材料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7点以前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王城校区办公楼256房间),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整理后统一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厅不接受个人报送申请材料。

六、评审和录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法,由河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将候选人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上报候选人进行再次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录取结果将于2023年8月底前公布。

七、派出及管理

(一)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

(二) 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三) 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省教育厅原则上不受理被录取人员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请申请人在申报时慎重选择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

咨询电话: 65928133

联系人:张老师


附件1: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外语合格条件.pdf

附件2:2023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docx

附件3:报名材料.rar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3年3月24日              


作者: 张薇娟
来源: 国际交流合作处